正確使用和維護礦用鋼絲繩,不僅關系到立井和提升設備的安全,還可以延長礦用鋼絲繩的使用壽命,所以在使用和維護礦用鋼絲繩時,一定要遵守《規程》中的規定:
1.使用和保管礦用提升鋼絲繩
新繩應由檢驗單位進行驗收,合格后妥善保管,防止損害和銹蝕。
每卷鋼絲繩的原始資料必須完整保存。
保管超過1年的,懸掛前必須再進行1次檢驗,合格后才能使用。
2.滾筒上礦用鋼絲繩纏繞層數和繩頭固定的規定
①各種提升裝置的滾筒上纏繞的鋼絲繩層數嚴禁超過下列規定:
立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升降物料的,1層;專為升降物料的,2層。
傾斜井巷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升降物料的,2層;升降物料的,3層。
建井期間升降人員和物料的,2層。
現有生產礦井在用的絞車,如果在滾筒上裝設有過渡繩楔,滾筒強度滿足要求且滾筒邊緣高度符合下面第②條的規定,可按本條所規定的層數增加1層。
移動式的或輔助性的專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橋上提升等)以及鑿井期間專為升降物料的,準許多層纏繞。
②滾筒上纏繞2層或2層以上鋼絲繩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滾筒邊緣高出最外1層鋼絲繩的高度,至少為鋼絲繩直徑的2.5倍。
滾筒上必須設有帶繩槽的襯墊。
礦用鋼絲繩由下層轉到上層的臨界段(相當于繩圈的1/4長的部分)必須經常檢查,并應在每季度將鋼絲繩移動1/4繩圈的位置。
對現有不帶繩槽襯墊的在用絞車,只要在滾筒板上刻有繩槽或用1層鋼絲繩作底繩,可繼續使用。
③鋼絲繩繩頭固定在滾筒上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必須有特備的容繩或卡繩裝置,嚴禁系在滾筒軸上。
繩孔不得有銳利的邊緣,鋼絲繩的彎曲不得形成銳角。
滾筒上應經常纏留3圈繩,用以減輕固定處的張力,還必須留有作定期檢驗用的補充繩。
3.有鋼絲繩接頭的使用規定
①有接頭的鋼絲繩,只可在平巷運輸設備、30‘以下傾斜井巷中專為升降物料的絞車、斜巷架空乘人裝置中使用。
②在傾斜井巷中使用鋼絲繩,其插接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4.礦用鋼絲繩的使用期限
摩擦輪式提升鋼絲繩的使用期限不超過2年,平衡鋼絲繩的使用期限不超過4年,如果鋼絲繩的斷絲、直徑縮小和銹蝕程度不超過《規程》的規定,可繼續使用,但不得超過1年。
5.礦用鋼絲繩的維護
主要提升裝置必須備有檢驗合格的備用鋼絲繩。對使用中的鋼絲繩,應根據井巷條件及銹蝕情況,至少每月涂油1次。摩擦輪式提升裝置的提升鋼絲繩,只準涂、浸專用的鋼絲繩油(增磨脂);但對不繞過摩擦輪部分的鋼絲繩,必須涂防腐油。
對礦用鋼絲繩其他方面的維護工作也不能忽略,如新繩實驗后,應存放在避光、遮雨、干燥的棚內,下部用方木墊起,使外層鋼絲繩距地面不小于0.2m,以免受潮。入庫后每年雨季前要檢查一次,如發現銹蝕,應解卷詳細檢查并涂油。搬運時要避免與地面接觸,移動時不能用鐵棍撬繩,裝車吊運纏繩時,不準直接吊綁在鋼絲繩上,卸車時不準從車上往下推等。
6.礦用鋼絲繩的檢查與檢驗
(1)提升鋼絲繩的檢查
①提升鋼絲繩、罐道繩必須每天檢查1次,平衡鋼絲繩、防墜器的制動繩(包括緩沖繩)和井筒懸吊鋼絲繩必須至少每周檢查1次。—對易損壞和斷絲或銹蝕較多的一段應停車詳細檢查。斷絲的突出部分應在檢查時剪下,檢查結果應記人鋼絲繩檢查記錄簿。
②各種股捻鋼絲繩在1個捻距內斷絲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科用的鋼絲繩為5%。
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防墜器的制動繩(包括緩沖繩)為10%。
罐道鋼絲繩為15%。
架空乘人裝置、專為無極繩運輸用的和專為運物料的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用的鋼絲繩為25%。
③以礦用鋼絲繩標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減小量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提升鋼絲繩或制動鋼絲繩為10%。
罐道鋼絲繩為15%。
使用密封鋼絲繩時,外層鋼絲厚度磨損量達到50%。
④由于煤礦井下淋水大、酸堿度高,工作環境較差,鋼絲繩使用一段時間后會出現鋼絲變色、銹皮和點蝕,鋼絲繩的抗拉強度降低,鋼絲繩的安全系數難以達到《規程》的規定,所以礦用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銹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
鋼絲繩銹蝕嚴重,或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時,不論斷絲數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都必須立即更換。
⑤礦用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將產生很大的制動減速度,使鋼絲繩可能出現嚴重扭曲或變形、斷絲增加、產生塑性變形使鋼絲繩局部變細或長度伸長,礦用鋼絲繩的機械性能急劇下降,此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全繩:
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變形。
斷絲超過上述第②條規定。
直徑減小值超過上述第③條規定。
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
在礦用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必須立即更換。
(2)鋼絲繩的檢驗
①新礦用鋼絲繩懸掛前的檢驗和在用繩的定期檢驗,必須按下列規定執行:
新繩懸掛前的檢驗:必須對每根礦用鋼絲作拉斷、彎曲和扭轉三種試驗,并以公稱直徑為準對試驗結果進行計算和判斷。當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6%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達到10%時,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在用繩的定期檢驗:可只做每根鋼絲的拉斷和彎曲兩種試驗,試驗結果仍以公稱直徑為準進行計算和判斷。當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25%時,鋼絲繩必須更換;以合格鋼絲拉斷力總和為準算出的安全系數如低于規定(專為升降人員用的小于7。
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礦用鋼絲繩:升降人員時小于7;升降物料時小于6。專為升降物料和懸掛吊盤用的小于5)時,該礦用鋼絲繩必須更換。
②提升鋼絲繩的檢驗應使用符合條件的設備和方法進行,檢驗周期為:
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檢驗1次,懸掛吊盤的鋼絲繩,每隔12個月檢驗1次。
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12個月時進行第1次檢驗,以后每隔6個月檢驗1次。
摩擦輪式絞車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以及直徑為181nlTl及其以下的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立井提升用繩除外),不受此限制。